嘉欣絲綢: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於公司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會後事項的承諾函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關於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營業用抽油煙機

會後事項的承諾函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已於2017 年 7 月 25 日獲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作為發行人本次發行的律師,根據貴會《關於加強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後事項監管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2]15 號) 、 《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 5 號(新修訂) ——關於已通過發審會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後事項監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流程》和 《關於再融資公司會後事項相關要求的通知》(發行監管函[2008]257 號)的要求,對發行人通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至本承諾函出具日(以下簡稱“會後事項期間”)涉及的會後事項進行瞭審慎核查,具體如下:

一、 發行人披露 2017 年半年度報告

根據發行人於 2017 年 8 月 29 日公開披露的 2017 年半年度報告,發行人 2017年半年度主要財務數據如下:

單位:元

2017 年 1 6 月 2016 年 1 6 月 本報告期比上年同



- - 期增減



營業收入 1,292,780,773.05 1,106,150,843.76 16.87%



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 60,800,673.16 40,504,251.01 50.11%



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 54,355,066.34 35,231,285.99 54.28%



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111,248,621.45 96,857,838.01 14.86%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本報告期末比上年



度末增減



總資產 1,990,083,911.56 2,283,261,705.45 -12.84%



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 1,276,537,292.84 1,293,671,260.77 -1.32%



二、 發行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變動

鑒於發行人第六屆董事會任期屆滿,發行人於 2017 年 8 月 9 日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 2017 年 8 月 30 日召開 2017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提名並選舉產生瞭第七屆董事會成員。根據上述會議審議結果,原董事韓朔、顧群不再擔任發行人董事,新增劉卓明、沈玉祁為發行人董事, 其餘原第六屆董事會成員繼續擔任發行人第七屆董事會董事。

鑒於發行人第六屆監事會任期屆滿,發行人於 2017 年 8 月 9 日召開第六屆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於 2017 年 8 月 30 日召開 2017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提名並選舉產生瞭第七屆監事會成員。 發行人於 2017 年 8 月 30 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瞭新一屆職工代表監事。 根據上述會議審議結果,原監事周青榮不再擔任發行人監事,新增黃小軍為發行人監事,其餘原第六屆監事會成員繼續擔任發行人第七屆監事會監事。

鑒於發行人第六屆高級管理人員任期屆滿,發行人於 2017 年 8 月 30 日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 會議審議通過原第六屆高級管理人員繼續擔任發行人第七屆高級管理人員且相應職務未發生變化。

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因任期屆滿而進行換屆,上述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均系發行人公司治理正常需求,不會對發行人生產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 發行人延長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及股東大會授權有效期

2016 年 10 月 10 日,發行人召開 2016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該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瞭《關於公司符合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條件的議案》 、 《關於公司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議案》、《關於公司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預案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具體事宜的議案》 等, 發行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股東大會決議以及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具體事宜的有效期為自發行人該次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相關議案之日起 12 個月。

鑒於前述股東大會決議及授權的有效期即將屆滿,發行人於 2017 年 8 月 9 日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 2017 年 8 月 30 日召開 2017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瞭《關於延長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的議案》、 《關於提請股東大會延長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具體事宜有效期的議案》 ,同意發行人將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以及股東大會授權的有效期自屆滿之日起延長 12 個月,其他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的內容不變。 發行人獨立董事對此發表瞭同意的獨立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延長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及股東大會授權的有效期已依法履行瞭相關程序,合法有效。

四、 會後事項承諾

1、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以下簡稱“立信會計師事務所”) 對發行人 2013 年度、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度財務報表進行瞭審計,並出具瞭無保留意見的 《審計報告》 (信會師報字[2014]第 110994 號、 信會師報字[2015]第 111280 號、信會師報字[2016]第 111120 號、 信會師報字[2017]第 ZA10789 號) 。

2、 會後事項期間, 沒有影響發行人發行新股的情形出現。

3、發行人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除油煙機

4、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正常,報表項目無異常變化。

5、 會後事項期間, 發行人沒有發生重大資產置換、股權、債務重組等公司架構變化的情形。

6、發行人的主營業務沒有發生變更。

7、發行人的管理層及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沒有出現對發行人的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人員變化。

8、 會後事項期間, 發行人沒有發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關聯交易,且沒有發生未在申報的申請文件中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

9、經辦發行人業務的保薦機構 (主承銷商) 、律師未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罰,未發生更換。

2016 年 7 月 20 日,中國證監會向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薑維傑、葛勤)》 ( [2016]89 號),主要內容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在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開展 2013 年財務報表審計業務中未勤勉盡責,未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上述行為違反瞭 《證券法》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責令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改正違法行為,沒收其業務收入 70 萬元,並處以 210 萬元罰款;對註冊會計師薑維傑、葛勤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10 萬元罰款。

2017 年 5 月 23 日, 中國證監會向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王雲成、肖常和)》 ( [2017]55 號),主要內容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註冊會計師為浙江步森服飾有限公司與廣西康華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出具廣西康華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至 2014 年 1-4 月財務報表審計報告, 在審計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文件存在虛假記載。上述行為違反瞭《證券法》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入 45 萬元,並處以 45 萬元罰款;對註冊會計師王雲成、肖常和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6 萬元罰款。

2017 年 6 月 15 日,財政部會計司 、證監會會計部向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下發 《關於責令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並限期整改的通知》(財會便[2014]24 號),責令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自受到第二次行政處罰之日起(以行政處罰決定書發文日期為準,即 2017 年 5 月 23 日 ,下同 )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自受到第二次行政處罰之日起,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應根據 向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提交的書面整改計劃,於 2 個月內完成整改並提交整改報告;財政部、 中國證監會將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整改情況進行核查,根據核查情況作出是否允許其恢復承接新的證券業務的決定。

2017 年 8 月 10 日, 財政部會計司、證監會會計部出具 《關於立信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夥)整改工作核查情況及處理決定的通知》(財會便[2017]38 號),財政部、 中國證監會同意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自 2017 年 8 月 10 日起恢復承接新的證券業務。

除此之外,會後事項期間,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未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罰。上述處罰不涉及經辦發行人業務的會計師,經辦發行人業務的會計師在會後事項期間未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罰,經辦發行人業務的會計師亦未發生更換。因此,上述事項不會對發行人本次發行構成影響。

10、發行人未就本次發行出具盈利預測報告。

11 、發行人及其董事長、總經理、主要股東沒有發生重大的訴訟、仲裁和股權糾紛,也不存在影響公司發行新股的潛在糾紛。

12、沒有發生大股東占用發行人資金和侵害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13、沒有發生影響發行人持續發展的法律、政策靜電抽油煙機、市場等方面的重大變化。

14、發行人的業務、資產、人員、機構、財務的獨立性沒有發生變化。

15、發行人主要財產、股權沒有出現限制性障礙。

16、發行人不存在違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項。

17、發行人不存在其他影響發行上市和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

綜上, 會後事項期間內發行人無《關於加強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後事項監管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2]15 號)、《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 5號(新修訂) ——關於已通過發審會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後事項監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流程》和《關於再融資公司會後事項相關要求的通知》(發行監管函 [2008]257號)中所述的影響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及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予披露的重大事項,亦不存在其他會影響本次發行上市的事項。

特此承諾。

(本頁無正文,為《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於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會後事項的承諾函》 簽署頁 )

負責人:黃寧寧 經辦律師:宣偉華

孫芳塵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2017 年 9 月 4 日








近期的平均成本為7.76元,股價在成本上方運行。多頭行情中,並且有加速上漲趨勢。該股資金方面呈流出狀態,投資者請謹慎投資。該公司運營狀況良好,多數機構認為該股長期投資價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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